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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图片(一不小心就重婚了?没有办过结婚证的夫妻离婚还需要办手续吗?)

2024-02-24 14:28:00 210
admin

法律故事:53岁的吕谦阿姨和60的杜纲大爷结婚30多年了,在年轻时时遵父母之命介绍结婚的,当时也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当的,可是两人过日子之后才发现性格不合适,他们杜纲大爷说话就是滔滔不绝,喜欢逗人家开心,而吕谦阿姨却不喜欢这样,总是嗯啊,哈哈之类的,感觉很是敷衍。慢慢的感觉日子过不到一块去了,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后来他们都同意还是离婚算了。

可是他们生的儿子杜其林却是非常乖巧伶俐,从小说话非常流利,就像打竹板一样的,还特别喜欢做主持人,很有领导才能,关键学习还很好,一直在学校名列前茅,为了能够给孩子营造一个好的学习氛围,他们约定不离婚,暂时搭伙过日子。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等到最近,十几年过去了,孩子终于考试上了一所985大学,他们感觉也完成任务了,再加上他们确实不合,也有了各自的灵魂伴侣,然后决定也可以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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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他们是90年代初结婚的,那个时候他们在农村不流行去扯结婚证,在农村办个几十桌酒席招待亲朋好友吃一顿,就算结婚了,由于没有结婚证,还不知道怎么离婚呢。这是他们的好友高峰出了主意,高峰平时喜欢研究天文地理,自称博古通今,他说既然你们没有办理过结婚证,那么只要把财产分好,然后就各自散伙就行。

两位就听了高峰的建议,把房子分了一下,然后就各自散伙过日子了,没过多久,他们都和各自的灵魂伴侣开始了新的生活,去民政局办结婚证,由于之前他们没有在民政局办过结婚证,所以自认为办理手续很顺利,可是民政局告诉他们,必须去法院诉讼离婚,才能够办理结婚证,这是什么原因呢?

本故事由金宝每日说法为普法创作!

法律分析:原来,他们虽然没有办理结婚证,但是由于他们是事实存在的婚姻,而且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办的结婚酒席,共同生活,生儿育女,已经属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从法律上来说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

如果是现在的一般的事实婚姻不需要离婚,男女双方协商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但如果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则需要办理离婚手续才能离婚,不能够自说自话自己分开就解决婚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因为事实婚姻双方是没有结婚证的,所以是无法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只能诉讼离婚。

法律解读:用通俗的话来说,如果是现在的普通未婚男女,他们生活在一起,只要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哪怕办了酒席,以夫妻对外称呼,生了小孩,也不能从法律上被认为是已婚的,如果他们要“离婚”,只要自己协商解决就可以,但是如果是协商夫妻财产有争议,或者子女抚养有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也不得以没有结婚而不受理。

重点来了,如果是94年2月1日之前的,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的,哪怕没有办理结婚证,如果需要离婚,必须要办理离婚手续,就如法律故事里的吕谦和杜纲老夫妻,他们虽然是事实婚姻,但是双方是没有结婚证,所以是无法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只能诉讼离婚,换句话说,应当去法院走一趟程序才能算是从法律上离婚了。

那么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发表你的看法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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