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而没有结婚证:
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相关法律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2.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
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
3.结婚证被另一方藏匿:
如果另一方将结婚证藏匿,去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时不要说是被藏匿,告诉工作人员说结婚证丢失。
法律快车提醒您,如下:
1.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等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相关材料,让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和按指纹;
3.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填写。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
3.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
5.其他涉及夫妻双方且应当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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