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办理登记结婚且共同居住生活,要求离婚的,彩礼不予返还
——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2.彩礼给付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
——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约当事人一方按照当地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送给另一方的数额较大的贵重物品应认定为彩礼。当事人双方订婚后又因故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
1.因婆媳关系等琐事引起的离婚纠纷,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案例要旨: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认定夫妻感情是 否破裂,法官应考虑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因婆媳关系等琐事引起的离婚纠纷,应视为感情尚未破裂。
2.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而没有直接经济收入的女方可要求给予一定经济帮助
案例要旨:离婚纠纷案件中,若女方牺牲自身事业而照顾家庭、没有为家庭带来直 接经济收入、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法院应充分查明事实,对确实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经济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3.夫或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系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生活无法自理,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另一方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双方只能诉讼离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4.婚内财产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情形时,为有效协议
——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且无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时, 协议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夫妻一方离婚后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仍享有所有权
——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补偿款,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离婚后仍然享有所有权。
2.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的一方,可以少分或多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 财产。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
3.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无权予以撤销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 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否则将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4.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要旨: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姻期间出轨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因一方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离婚后才发现对方的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行为,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2.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要旨:家庭暴力问题是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离婚后,为了照顾子女正常生活、增加父母子女沟通交流、减 轻父母离婚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婚姻当事人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 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 年第 12 期(总第 182 期)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沈某诉陶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本着衡平现有利益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割。案号:(2007)浦民一初字第 384 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 年第 14 期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 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 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 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6 月出版。)
2.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当一对男女结为合法夫妻,法律推定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 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了努力,这其中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 助的责任,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因为我们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难可能是为了 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但是这和本条的 内容有很大区别。首先,补偿适用于分别财产制下;其次,只有当一方对婚姻承担了较 多义务时,才有权提请。
而本条适用条件则不同:第一,它不限定于某类特定的财产制;第二,是否对婚姻 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也不是提出请求的必要条件,只要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均可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当然,本条只是原则性规定,法院在判决时,还应考虑到以 下几个问题:(一)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认为是生活困
难的体现;(二)给予帮助的方式,法院应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就业能力、子 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三)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不应在考虑之列,意味着有过错的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可要求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作者:胡康生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6 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