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目前我国已取消强制婚检登记,可直接到处登记领证。
旧条例规定,在婚姻检查实施的地方,申请婚姻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检查证明。在婚前检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由于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尚不清楚,这就带来了两个问题。
首先,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第二,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导致婚前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尚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应将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去医院检查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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