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婚女儿户口迁到妈妈那里需要什么流程(一、女儿离婚后户口能迁回娘家需要离婚证吗)
婚姻登记手续如下:1、要求结婚的男女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申请后,应当审查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3、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九条要求婚姻的男女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完成婚姻登记,即建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如果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与外国人结婚,大陆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和华侨在中国大陆结婚,男女应共同到大陆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第五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2)与对方无配偶、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办理婚姻登记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住所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无旁系血缘关系。办理婚姻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使领馆认证,与对方无直系血亲证明,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婚姻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国家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