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登记处能查吗(离婚协议可以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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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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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手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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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使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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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可以查阅我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由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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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凭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证件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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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使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可以经主管领导审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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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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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借用,仅限于现场咨询;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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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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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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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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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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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使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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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可以查阅我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由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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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凭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证件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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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使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可以经主管领导审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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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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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借用,仅限现场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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