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新程序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婚姻家庭编制新增“离婚冷静期”30天,仅适用于协议离婚。

  国内居民离婚登记须知

离婚登记新程序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书面签订离婚协议(申请时提供初审,无需签字;申请离婚证时,应当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双方应在前款规定届满后30日内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一)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二)男女自愿离婚;

  (三)男女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四)男女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六)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男女双方无重婚;

  (八)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和证明材料。

  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

  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正确后,应当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离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之日起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第二天起计算,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结束后第二天为最后一天),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等材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发给《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表》。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自冷静期届满后第二天起计算,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二天为最后一天),双方应持有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及证明材料、离婚协议等进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出具离婚证明。

  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三)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籍簿和居民身份证(集体户籍当事人不能提供户籍簿主页原件的,可以提供户籍簿保管单位公章主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现役军人: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申请离婚证书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户籍簿和居民身份证(集体户籍当事人不能提供户籍簿主页原件的,可以提供户籍簿保管单位公章主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现役军人: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

  (三)离婚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订离婚协议)。

  (四)双方当事人近6个月内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五)当事人身份和信息变更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

  (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或者收据遗失的有关材料。

发布于 2023-08-08 0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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