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现在女人后悔要求改变,可以吗?
双方已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现在女人后悔要求改变,可以吗?法院能起诉支持吗?
你好,离婚协议只有在双方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书后才生效。在此之前,即使双方已经签字,也不生效。在冷静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法院不支持未生效的离婚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以协议离婚或者向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如果双方离婚失败,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无效。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你好,我不知道你签的协议是什么。"
你好,我不知道你签的协议是什么?如果是离婚协议,协议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前无效,任何一方都可以后悔。
如果你后悔了,夫妻双方都不能再达成协议。如果你想离婚,你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
但是,如果您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夫妻签署后一般有效,签署后生效,无需等待离婚,因此一旦签署协议不能随意变更或后悔。
是指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补偿、离婚协议履行等问题引起的纠纷。现代婚姻和家庭的财产状况越来越复杂。此外,恶意隐瞒、转让财产或后悔离婚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共同财产遗漏未处理或难以处理,现需处理;二是基于离婚协议引起的财产纠纷。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梳理、提炼和总结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判决要点。
02离婚后审理财产纠纷案件的难点
0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判决要点
在孙某与程某的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程某的父亲将部分公司股权作价转让给程某,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孙和程的离婚判决没有处理公司的股权。离婚后,孙向法院起诉,命令程向他支付公司股权折扣。在审判过程中,程提供了婚姻存续期间签署的代理协议,提出代理母亲持有公司股权,不得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黄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黄某需支付王某赔偿300万元。离婚后,黄某支付了294万多元,王某用这笔钱支付了某学区房的首付。买房后,黄催促王再婚,被拒绝。黄起诉双方离婚是购买学区住房的“假离婚”,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协议,命令王返还黄个人财产294万元以上,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审理财产纠纷案件的难点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的纠纷财产往往是离婚案件中难以处理或涉及外人的财产。当事人关系复杂、矛盾尖锐、资金往来频繁、调查取证困难等因素时,很难确定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拆迁房地产的分割往往涉及外人的利益,增加了夫妻共同财产识别的难度。同时,这类纠纷涉及的财产种类繁多,不仅包括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
一方隐瞒或者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在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此理由主张对方少分财产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隐瞒或者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生活和财产状况属于家庭隐私。此外,行为人在隐藏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经过精心策划,手段隐藏,增加了取证难度。需要注意的是,导致夫妻一方分割或不分割财产的行为还包括出售、破坏、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由于涉及此类行为的案件较少,本文不会在这里重复。
虽然从文义上理解最高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70条的规定,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原因不限于欺诈和胁迫,但由于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还包括身份关系和情感因素的变化,因此协议中的一方不能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作为明显的不公平或重大误解,因此,确定离婚协议可以变更或撤销。目前,司法实践只判断离婚协议在欺诈和胁迫下可以变更或撤销,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目前,司法实践只判断离婚协议在欺诈和胁迫下可以变更或撤销,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欺诈或胁迫难以证明,法院很难确定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合理地,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减去该期间的合理支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与他人(主要为父母、成年子女)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时未办理产权证明的财产,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一起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要求分割的,应当处理。房地产登记或者协议约定各方份额的,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割;未登记或者约定股份的,应当根据各方的出资情况、对共同财产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各方的产权份额,然后根据方便分割、支付折扣和履行贷款债务的原则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和折扣。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登记的财产,一般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有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双方共同购买的,婚后共同使用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有必要根据资本流程确定房地产首付和税款的实际支付人,并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资产状况、房地产使用等事实恢复购买过程。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在确定财产为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应根据剩余财产未偿还贷款、离婚后双方偿还贷款、保护妇女权益等因素,酌情确定向另一方支付的财产折扣金额。
对于婚前父母支付首付的财产,如果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财产一般归登记人所有,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婚姻共同偿还贷款(包括本息)和增值部分由财产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婚前以夫妻名义登记,双方同意共享或共享,双方未就共享方式达成协议,父母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父母明确表示,在确定分割比例时,也应酌情考虑父母的出资。
对于一方父母婚后购买的财产,如果父母全额出资,以子女名义登记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以双方名义登记为共同财产;一方父母支付首付的,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以子女名义登记或者夫妻名义登记为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否存在虚假交易、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性等,应当排除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
关于银行存款,审查离婚时要求分割的钱是否包含在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以及钱是否可以分割。一方面,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职权调查找出隐瞒银行存款的真相。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对方的银行流量,原则上应提供相应存款的开户银行和存款账户。另一方面,要注意钱支出的合理性:一是提取现金的持续时间是否合理;二是提款金额与用途是否匹配;三是与取款人的正常费用是否一致。
转让财产的认定不以配偶不知情为必要条件。赠与可以成为转移财产的一种方式。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使该财产在离婚时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一方起诉撤销赠与并得到法院支持的,财产返还后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如果一方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因侵犯另一方财产权益而被视为无效,相关资金也应返还,财产返还后应在夫妻之间分割。
除隐瞒、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需要审查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占有对方财产的内容。
伪造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伪造债务。如果一方的债务在离婚前一定时间内突然大幅增加(司法实践主要是离婚前一年),婚姻关系不可避免地破裂,可以确定其涉嫌伪造债务。第二,伪造债务的行为通常以伪造书面债务凭证的形式实现,如借据、贷款合同、债权债务公证等。此类案件的证据通常包括书面债务凭证、债权人或其他证人的证词。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资本交易和合同的真实性来判断是否存在伪造债务的事实。
1.审查离婚协议的合法性
在审理因履行离婚协议而引起纠纷的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协议的形式是否合法,即离婚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离婚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方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协议。
2.审查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变、可撤销
审查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者大部分财产的协议不能轻易变更或者撤销,认定为明显不公平或者重大误解。同时,要慎重认定乘人之危,不宜将渴望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结果。只有当一方利用其行为能力有限,监护人监护不力,迫使另一方签署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时,才能认定为乘客的危险。
因此,只要签订协议时没有欺诈或胁迫,原则上不支持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协议的请求。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作出综合判断。
在实践中,许多离婚后财产纠纷当事人主张以“假离婚”为由否定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假离婚”不是法律概念。自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以来,双方的身份关系已经解除。离婚的目的不影响双方身份关系的判断。但是,根据双方签订协议前后的相关行为,可以确定离婚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应当确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相应的财产。
例如,在案件3中,根据双方在离婚登记前后的多次聊天记录,可以确定离婚协议是购买财产的虚假含义。因此,虽然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使人身关系无法逆转,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法院应当判定无效,并重新分割相应的财产。
3.审查离婚协议是否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终止夫妻身份关系的条件之一是将共同财产赠送给未成年子女,一方后悔会破坏离婚协议的完整性,违反诚信原则。因此,婚姻关系解除后,法院不支持一方要求撤销前的赠与行为,理由是房地产产权尚未变更,仍处于共同财产状态。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离婚协议约定子女享有财产赠与的交付请求权,子女享有直接交付的权利;未达成此类协议的,子女不享有请求权,无权作为合格主体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