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买第二套房“假离婚”后男方开始新恋情 女方起诉要求撤销
在现实生活中,所谓的“假离婚”并不少见。例如,为了避免商品房购买限制政策,双方同意离婚。在获得离婚证书后,他们仍然以夫妻的方式生活在一起。第二套房买完后,双方将办理再婚手续。那么,“假离婚”有哪些法律风险,能否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呢?6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一对夫妇为购买第二套房离婚,但该男子在离婚后开始了新的关系,拒绝再婚。即使女方上法庭,原来的“假离婚”也不能假。
为了避免商品房限购政策,白女士和黄先生建议他们以白女士的名义以“假离婚”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房子。之后,双方简要制定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同意双方名下的房屋和车辆归黄先生所有,并办理了相关财产的变更登记。
但是,就在白女士以自己的名义买了房子,准备和黄先生再婚的时候,黄先生却一口拒绝了。经过多次沟通,白女士发现黄先生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开始了新的恋情。
由于协商复婚失败,双方终于上了法庭。黄先生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处理财产,黄先生名下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归其个人所有;白女士坚持离婚协议不是真正的意思,双方都是“假离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内容。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白女士无法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和胁迫,双方的离婚协议应合法有效。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白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签订离婚协议后,她自愿办理离婚登记,知道相关法律后果。因此,她不支持白女士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并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分割双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法院提醒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没有“假离婚”的概念,一旦夫妻获得离婚证明,婚姻关系就会解除。假离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第一,假离婚期间的收入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在假离婚期间,另一半不需要履行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即使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沟通,也不能构成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第三,假离婚期间继承、子女抚养等事实,一方不能再以配偶的身份主张权益;第四,签订离婚协议分割假离婚财产的,可能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法官提示:结婚证不仅是夫妻关系的见证,也体现了法律对双方身份和财产权利义务的保护。因此,假离婚是不可取的。不要为了利用法律漏洞而“赔钱”。
法官提示:结婚证不仅是夫妻关系的见证,也体现了法律对双方身份和财产权利义务的保护。因此,假离婚是不可取的。不要为了利用法律漏洞而“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