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后,还需要再领离婚证吗?
有人曾经问过我们这样一个问题:法院作出了有效的判决,判决男女离婚,男女还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明书吗?
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法院判决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再需要领取离婚证明。
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对这个问题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明。”
《民法典》第一百七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可以看出,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男女达成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明,解除婚姻关系。
诉讼离婚是指当男女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不能通过协议离婚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
因此,如果法院已经决定允许男女离婚,男女婚姻关系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男女无需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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