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假离婚”协议有效!
刘先生和陈女士因为爱情走到了一起,于2020年4月16日登记结婚,有了可爱的儿子刘磊。然而,他们的公司管理不善,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刘先生承担了20万元的债务,并被王起诉。
刘先生和陈女士决定协商解决,以保护他们共同的家园。他们决定以陈女士的名义为孩子买房,并暂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规定,20万元的贷款由刘先生偿还,婚生子刘磊由陈女士抚养。然而,当刘先生按照协议偿还贷款时,陈女士拒绝按照私人协议再婚。双方协商失败后,刘先生认为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最后,人民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尽管他们经历了风雨,但他们用爱和勇气守护着家庭。让我们赞美他们的坚持和奋斗,希望他们能尽快解决矛盾,重新走到一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悔改财产分割问题,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刘先生与陈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双方协商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应有效,刘先生不主张财产分割,因此人民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如果王能证明贷款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实际上是由刘先生和陈女士共同经营的,那么王作为一个善意的债权人,有权要求陈女士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陈女士并没有因为离婚协议的约定而免除偿还义务。
对于刘先生和陈女士的“假离婚”行为,虽然这是一个权宜之计,以避免在为孩子买房后被执行,但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因此,离婚协议是有效的,离婚协议不能撤销或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另一方面,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只对夫妻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当然,夫妻一方在对外承担债务后,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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