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出轨,需过错赔偿
原标题:在离婚冷静期间作弊,需要过错赔偿
《法治日报》记者 朱贵玲
夫妻关系有问题,在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离婚平静期间,一方迫不及待地想和别人出去,这种情况是“作弊”吗?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最后,法院认为,出轨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双方仍然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判决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偿。
2010年,李某与易某(女)相识恋爱,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婚后,由于经济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双方的感情也在一次又一次的争吵中耗尽。最后,2022年12月,双方前往大足区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完成后,双方便于开始分居。在离婚冷静期间,李无意中通过给儿子学习的平板电脑发现了易与婚外异性关系密切的视频。由于这段视频,双方又发生了争执:李认为易的行为是婚姻欺骗,要求易赔偿10万元;易认为两人关系已经破裂,已经提交了离婚申请,迟早会离婚,没有精神损害,也不应赔偿。
结果,由于赔偿金不能协商,离婚冷静期满后,没有向民政局申请离婚证明,李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易离婚,易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审理后,法院认为,由于李某和易某同意离婚,因此予以许可。但在离婚冷静期间,易确实与异性关系密切,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有重大过错,应赔偿李造成的精神损害,酌情确定赔偿6000元。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并不意味着双方在法律意义上离婚,只有取得离婚证书才能被视为正式离婚。离婚冷静期的机制是让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搁置离婚纠纷,冷静思考婚姻和家庭问题,然后决定是否离婚。因此,在离婚平静期间,双方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应当承担相互忠诚的义务。一方与异性同居或者婚外越轨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