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程序怎么办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程序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自愿离婚的必要程序。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没有区的市人民政府。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双方必须亲自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程序可分为三个环节:申请、审查和程序:
1.申请。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离婚申请时,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双方应当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必须在审查中发现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发现双方或者一方无行为能力的,不予登记,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真的是双方自愿的。包括一方或第三方是否因偶尔的争执、愤怒、欺骗或胁迫他人而获得的表面同意;双方是否为了避免法律或政策而虚假离婚。
(3)是否妥善处理了孩子的问题。包括哪一方抚养子女;抚养费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支付方式是否合适;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是否妥善处理了财产问题。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是否与个人财产纠缠不清;共同生活债务是否已清偿,共同财产不足的,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的生活确实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援助达成协议,支付方式是否合适。
3.登记。登记是离婚登记的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发现双方确实自愿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时,才能颁发离婚证书,收回结婚证书,作为合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发现离婚不是双方自愿的,或者子女与财产有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不得办理离婚登记,并通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避免不履行离婚协议
避免不履行离婚协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标准化离婚协议内容。
协议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明确体现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在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健康成长的原则上,对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做出合理、适当的安排,适当处理财产问题、债权、债务等,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并反映在离婚协议上;
2、标准化离婚协议。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在审查协议时,明确告知对方婚姻登记机关只进行正式审查,双方隐瞒、欺骗、法律责任,离婚后变更协议,或者一方不履行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政部门无权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在审查协议时,明确告知对方婚姻登记机关只进行正式审查,双方隐瞒、欺骗、法律责任,离婚后变更协议,或者一方不履行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政部门无权受理。
3、标准化离婚协议格式。
离婚协议符合一定格式,表达清晰。显示双方的身份,协议内容层次明确,意义明确。双方签字并按指印有立协议日期。
协议离婚时,必须要求离婚夫妇就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然后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有争议,虽然不能同意离婚,但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不同的离婚方式下,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