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假离婚”协议有效

  2020年4月16日,刘先生和陈女士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磊,于2021年6月5日出生。婚后,这对夫妇共同经营的公司生意相当糟糕,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刘先生以个人名义向王借了20万元进行公司周转,但最终导致无法偿还贷款,因此被王起诉法院,然后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2022年8月,刘先生与陈女士协商,以陈女士的名义为孩子买房。为了避免将来陈女士名下的房地产可能被执行,暂时办理离婚手续。刘先生未来还清欠款后,将办理再婚手续。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都同意,20万元的贷款由刘先生偿还,婚生子刘磊由陈女士抚养。结果,当刘先生还清贷款时,陈女士不同意双方的私人协议,拒绝再婚,双方协商失败后,刘先生认为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此外,根据《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悔改财产分割问题,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刘先生与陈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属于双方协商一致,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应有效,刘先生不主张财产分割,因此人民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如果王能证明贷款是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实际上是由刘先生和陈女士共同经营的,那么王作为一个善意的债权人,有权要求陈女士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陈女士并没有因为离婚协议的约定而免除偿还义务。

夫妻“假离婚”协议有效

  结合本案,对于刘先生和陈女士的“假离婚”行为,虽然是为了避免孩子买房后被执行,但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的真实含义,因此离婚协议有效,不能撤销离婚协议或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另一方面,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只对夫妻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当然,夫妻一方在对外承担债务后,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发布于 2023-08-24 13:26:08
分享
223
上一篇:结婚19年后,他们终于有了自己的结婚证! 下一篇:夫妻离婚,6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然离婚证也难办
目录

    0 条评论

    请文明发言哦~

    忘记密码?

    图形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