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
《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实施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是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婚姻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离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②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
③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份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份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档案检查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接受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之日起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第二天起计算,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结束后第二天为最后一天),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您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不提供遗失,但需要书面说明),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发给《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书》、《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书》和《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存根联)》一并备案。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自冷静期届满后第二天起计算,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二天为最后一天),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自冷静期届满后第二天起计算,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二天为最后一天),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自冷静期届满后第二天起计算,最后一天为法定假日,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二天为最后一天),双方应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4)至(7)项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出具离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