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赠与孩子的房产能否反悔
问:李女士和梁先生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以梁先生的名义将双方共有的房产赠送给9岁的女儿。收到离婚证明后,梁先生突然后悔,不同意将财产转让给女儿,并声称财产所有权未变更登记,赠与行为无效。梁先生现在能反悔吗?
答:梁先生的相关说法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虽然规定赠与人在转让赠与财产权利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这一规定仅针对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与离婚协议中房地产赠与条款的性质不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人可以在转让赠与财产权利前撤销赠与。离婚协议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围绕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利益平衡的书面协议。所涉及的财产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此外,离婚协议在离婚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房地产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1)》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处理的规定,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登记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这种情况下,当李女士和梁先生同意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财产赠送给女儿。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当双方离婚成为事实,离婚协议生效时,梁先生对赠与财产表示遗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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