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共住房使用和租赁若干问题的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1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审理离婚案件对公共住房的使用和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现回答如下:

  1、问: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能否处理当事人对公共住房使用和租赁的争议?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共住房的使用和租赁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或者经双方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共住房的使用和租赁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或者经双方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都可以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一方出租的公房,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租用的本单位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租赁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公房租赁权的;

  (五)婚前一方租用的公房,婚后因租赁房屋拆迁取得房屋租赁权的;

  (六)夫妻双方投资联建或者联合购买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本单位租赁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者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行交换房屋;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换房;

  (九)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其他情形。

  三、问:夫妻双方都可以租的公房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处理?

  三、问:夫妻双方都可以租的公房应该按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夫妻双方均可租用的公房,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4、问:如果一方租用夫妻双方都可以租用的公共房屋,承租人是否对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答:如果一方租用夫妻双方都可以租用的公共房屋,承租人可以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5.问:夫妻双方都可以租的公房可以分开住。双方可以分开租吗?

  答:夫妻双方都可以租用的公共房屋,如果面积较大,可以分开居住和使用,可以由双方分别租用;可以单独调整房屋或者承租人向对方解决房屋的,可以允许。

  六、问:离婚时,一方无权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共住房,可以暂时居住吗?

  答:离婚时,一方无权出租另一方婚前出租的公共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者判决其暂住,暂住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居住期间,临时居民应当支付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7、问:离婚时,一方无权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共房屋,但另一方租用的房屋确实有经济困难。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无权租用另一方婚前租用的公共房屋。另一方租赁确实很困难。如果租赁公共房屋的一方有能力承担负担,则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要自管房屋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变更单位自行管理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当征求自行管理房屋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问: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

  答: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相关答案,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出资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但是,分享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离婚时公布的同类房屋标准价格,按照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问:夫妻双方争夺房屋“部分产权”的,可以通过竞价解决吗?

  答:如果夫妻双方都争夺房屋的“部分产权”,如果双方同意或经济和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以通过招标解决。

发布于 2023-08-28 03: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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