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书
离婚证明是男女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件。领取离婚证明时,是夫妻关系终结之日。
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书,应当经过下列法律程序:
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实其应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条件;
三、询问离婚协议的内容和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协议;
四、询问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重新协商;
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或按手印;
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人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并填写《离婚登记表》。
履行上述程序后,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书:
1、再次核实双方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离婚意愿;
二、婚姻登记员在领取离婚证明后告知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其各自的义务;
三、在离婚登记表上签字或按手印。本栏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注销双方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五、宣布解除夫妻关系。本栏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注销双方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五、宣布解除夫妻关系。
4.离婚协议书。(协议应当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费、财产、债券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5.背景色相同,最近两张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
“感情真的破裂了”是实体规定,是允许离婚和不允许离婚的法律条件。 “调解无效”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律条件。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许多调解无效的案件确实是关系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调解无效”是“关系破裂”的反映。而且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度与不深度等差异,直接影响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表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破裂”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意味着“感情破裂”。因此,“调解无效”不应作为确定“感情确实破裂”的依据。 在审判实践中,不要完全等同于“感情破裂”和“调解无效”。不要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感情破裂”的标志。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律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律条件只是“感情已经破裂”。
判断夫妻关系破裂的标准
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姻关系、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后,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
2.婚前缺乏了解,匆忙结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关系,很难生活在一起。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无法治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并与他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长期无法治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欺骗结婚证。
5.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后,不同居,不可能和好。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确实没有建立夫妻关系。
7.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年以上,不可能和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1年以上,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教育后仍无悔改,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罚,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起诉离婚,不可能和解。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
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关系。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经公告发现确无下落。
13.被对方虐待、遗弃、被对方亲属虐待、被对方亲属虐待,经教育不变,对方不理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
15.夫妻关系因其他原因破裂。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正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出具离婚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离婚夫妇共同向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持有离婚协议,协议规定了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以及对子女抚养费、财产和债务处理的协商;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下列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接受离婚登记申请:(1)一方要求离婚;(2)双方要求离婚,但未达成子女抚养、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偿还协议;(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4)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离婚协议的有效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当事人有权就“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纠纷提起诉讼”。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悔改,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
民政部门负责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市辖区、无区的市政府民政部门,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必须经过三个环节:申请、审查和登记。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出具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应当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明。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双方要求离婚是否真实、子女抚养、生活困难帮助、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明,注销结婚证明;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自领取离婚证明书以来,当事人终止了夫妻关系。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撤销离婚登记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向离婚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收回离婚证明。
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不能就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法律制度,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调解或者判决终止婚姻关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调解不适用于确认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考虑到当事人在诉讼离婚前大多是居委会(村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专门规定:“为了克服法院长期调解、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人民法院应当对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但适用特殊程序、监督程序、宣传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等不能根据案件性质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只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而诉讼离婚适用于所有离婚关系。如果双方想解除事实婚姻,只能通过诉讼,不能通过协议离婚。
(一)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在诉讼离婚中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外,必须经军人同意。为了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这是对非军人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退伍、复员、转业、军队无军籍的人员,不属于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一般法定离婚原因仍适用于处理。
如果士兵一方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吸毒、赌博和其他坏习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使非士兵要求离婚,士兵一方不同意,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队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允许离婚。
2.对妇女在诉讼离婚中的特殊保护。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男方不得在妇女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怀孕后六个月内要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方离婚请求的,不限于此。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所谓“确实必要”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有重大而紧迫的原因不能继续生活在一起,这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2)妇女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由与他人通奸引起的。
(二)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诉讼的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有法律理由判决离婚。因此,法定离婚原因是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因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决定是否允许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因此,夫妻关系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在本条第三款中列出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况,从而建立了抽象总结与具体列表相结合的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有离婚的法律原因,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关系破裂的具体意见,调解无效的,视为关系破裂:(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赌博、吸毒等坏习惯;(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年;(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6)婚前缺乏了解,匆忙结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关系,难以生活在一起;(7)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无法治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或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治愈;(8)婚姻登记后未同居,不可能和解;(9)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一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教育后仍无悔改,无过错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者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起诉离婚,不可能和解;(11)一方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关系的;(12)一方宣布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13)夫妻关系因其他原因破裂。
(三)诉讼离婚程序:
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诉讼;
5、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复印件;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表诉讼(离婚当事人一般必须出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是否离婚必须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
8、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是否允许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四)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原则上,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劳动教养或者监禁的,由原告居住或者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士兵,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则上,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
原则上,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参加调解的,除不能表达意愿外,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包括:
(1) 能够证明其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2) 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证明对方的过错;
(3) 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4) 要争取孩子的监护权,需要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当事人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告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布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前不得单独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上诉案件。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一审判决视为撤销。若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作出判决,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