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带着“离婚证”来法院离婚?法官提示:违法了!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很常见的,但最近,云南宣威人民法院乐丰法院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发现了一份“离婚证”复印件!
原告余某与被告沈某有夫妻关系,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后双方相处不好,于某起诉宣威市人民法院乐丰法院,声称与沈某关系破裂,要求与沈某离婚。
在审判过程中,当法官要求余提供婚姻登记证明以确认婚姻事实时,余提交了一份副本,但法官发现这是离婚证明的副本。带着离婚证到法院起诉离婚,这样的事情闻所未闻,见所未见。
法官立即中断了审判,迅速致电宣威阿都乡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查询余的离婚登记信息,最终发现余和沈没有离婚,离婚证书复印件是假的。面对法官的质疑,余某情绪激动,撕毁了这份副本,拒绝配合法官的调查。法官解释有关法律后,原告余承认离婚证是在福建工作时在福建的一家复印店伪造的,以获得公司宿舍。当他起诉离婚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作为证据时,他错误地拿走了这份证据。
法官本可以罚款、拘留原告余某,但考虑到可能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于是将余某移送乐丰派出所依法处理。经乐丰派出所调查,余的违法行为无后果,经批评教育后释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破坏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通过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示、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瞒、转让、出售、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4)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检查人员、协助执行的人员,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人员履行职责的;(6)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前款规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前款规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无论是故意隐瞒还是无意中犯错误,都表明当事人没有认真对待法律。在本案中,原告余某在法官指出她提交的离婚证明复印件是假证明后,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而是粗暴撕毁,拒绝配合调查。这种行为不懂法,不懂法,更不守法!因此,加强每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但在了解法律、了解法律、遵守法律的同时,我们需要更加尊重和敬畏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