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去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证件?

  4、离婚协议书。(协议应当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券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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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去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证件?

  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离婚登记。

  (二) 婚姻登记人员应当检查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 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说明婚姻法关于离婚登记的条件;

  (四) 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 自愿离婚并协商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双方应当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 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人是监誓人。夫妻双方各一份协议,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 婚姻登记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的声明、离婚协议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明;

  当双方都在场时,应当按照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

  1、核实双方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和义务;

  3、见证当事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字或按指纹签字”栏签字;当事人不能写姓名的,应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无效。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无效。××婚姻登记处”。取消结婚证后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明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并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明,解除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明。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允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妇女不得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怀孕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但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登记婚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孩子是由父母直接抚养长大的,他们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父母双方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子女八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双方同意承担费用和期限;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暂停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同意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减少或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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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9-26 10: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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