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离婚解说:离婚证丢了一方能自己补办吗?
失去离婚证的一方可以自行补发。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当事人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户口簿和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民政局办理离婚证需要32天。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应当将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带到民政局申请离婚。法律快车提醒您,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
2.受理申请。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
3.冷静期。任何一方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不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核发证。如果30天满,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从第31天到第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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