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需要在协议离婚时领取离婚证明吗?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找法网提醒大家,协议离婚程序的办理流程如下:
1.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并以书面形式撰写离婚协议。
3.经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为自愿离婚的,经30天未撤回申请的,应当出具离婚证明。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办法是提起离婚诉讼。希望离婚的一方可以将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起诉书、副本带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允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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