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房地产该归谁?

  近年来,离婚房地产分割一直是离婚夫妇的焦点。

离婚后的房地产该归谁?

  然而,房地产的情况往往非常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纠纷。离婚时如何正确处理房地产纠纷?

  原告于某(男)与被告窦某(女)原夫妻关系,2019年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以窦某名义拥有的住宅楼属于某所有。现在原告想卖掉这栋楼,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拒绝合作。

  无奈之下,原告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窦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经审理,扶余法院发现,2019年1月10日,原告于某与被告窦某经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颁发离婚证书,约定双方名下某小区住宅楼归原告所有。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离婚协议、离婚证明、房地产登记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于与被告窦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社区住宅协议归原告所有,是双方的真实意图,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原告要求确认涉案建筑物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相关产权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典〉根据《婚姻家庭解释(1)》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栋住宅楼归原告所有;被告窦协助原告办理住宅楼相关产权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所有权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典〉《婚姻家庭解释(1)》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处理的规定,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登记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发布于 2023-10-16 13: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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