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在离婚平静期间去世了,媳妇能继承她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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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陈兴亮与孔萍瑶结婚,婚后生了一子,取名陈浩。婚姻初期,两人感情还可以,导致感情逐渐淡化,2018年2月开始分居。
2022年9月9日,陈兴亮和孔萍瑶前往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同日,民政局工作人员审核了《离婚协议》,并出具了《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告知双方应持有有效证件(原件)、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日共同申请发放离婚协议及相关材料的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2022年10月10日,陈兴亮和孔萍瑶领取《离婚证》,并在民政局现场签署《离婚协议》
离婚后,孔萍瑶无意中得知婆婆在与陈兴亮离婚的平静期间去世,并在北京市朝阳区遗留了一套房产。随后,陈兴亮及其父亲在办理继承权公证后,将朝阳区房地产出售,每人分436万元。
孔萍瑶于2022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她认为,婆婆去世时,她和陈兴亮没有离婚。陈兴亮继承婆婆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权获得陈兴亮继承房屋销售的50%。
首先,孔萍瑶在分居期间从未照顾或拜访过她的母亲。作为儿媳,她没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所以她无权分割任何遗产。
其次,他们的母亲和孔萍瑶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关系也不和谐。他们的母亲不可能意味着孔萍瑶继承遗产。
最后,离婚时,她无法支付50万元的赡养费。她最终达成50万元赡养费协议的原因是孔萍瑶知道她将继承母亲的遗产。
由此可见,孔萍瑶是默认遗产全部由自己继承的,因此,自己不需要向她支付任何补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陈兴亮母亲去世时,陈兴亮与孔萍瑶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因此,陈兴亮在此期间继承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今,陈兴亮将房屋出售,孔萍瑶有权分配相应的售房款。
至于陈兴亮提到的,孔平瑶没有履行赡养婆婆的义务,也不能分享售房款,因为孔平瑶要求分享售房款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以继承人身份直接继承陈兴亮母亲的遗产所得。因此,法院不接受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裁定,陈兴亮向孔萍瑶支付了218万多元的折扣。
1、在离婚冷静期间,陈兴亮因继承而获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冷静期间,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离婚登记完成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的,即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双方未取得离婚证明或者离婚判决或者调解不生效,其婚姻关系就不会解除。因此,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婚姻关系存在期。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陈兴亮的母亲在离婚冷静期间去世,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由于陈母亲生前没有立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陈兴良继承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平瑶有权分享陈兴良继承朝阳区财产的50%份额,法院也支持孔平瑶的要求。
二、如果要避免孔萍瑶分销售款,陈兴亮或其家人能做什么?
1.陈兴亮的母亲立遗嘱,明确朝阳区的房屋由陈兴亮个人继承,与配偶无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陈母应在遗嘱中明确,朝阳区的房地产只属于陈兴亮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具体可采用以下说明:“我死后,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房产证号:XXX)我自己的全部份额由儿子XXX单独继承,属于只属于儿子XXX一方的财产,与配偶无关。”
2.如果陈兴亮的母亲没有立遗嘱,他死后,陈兴亮首先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然后陈兴亮的父亲另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儿子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陈母亲生前没有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依法继承。如果陈兴亮实际继承了相应的财产份额,那么继承的份额应该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没有遗嘱。问题的关键在于陈兴亮和孔萍瑶的关系已经破裂,正处于离婚冷静期。显然,让孔萍瑶分享母亲留下的遗产份额并不是陈兴亮的初衷。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因此,如果陈兴亮不想让孔萍瑶分离任何财产,他可以向公证处、法院或其他继承人发出放弃继承的声明。在陈兴亮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陈母的全部财产份额应由另一位继承人陈兴亮的父亲继承。这样,陈父就享有了朝阳区房屋占有、使用、收入等全部权益。
陈兴亮与孔萍瑶离婚后,陈兴亮的父亲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另行立遗嘱,明确朝阳区所有房产在自己死后归陈兴亮个人所有,排除陈兴亮配偶的权利。
1.离婚冷静期内,尽量不得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冷静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此敏感期间不得随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房屋、汽车等高价值财产,以免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
当然,在此期间发现对方涉嫌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确定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转让。
2.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就离婚冷静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民法典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可能会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为避免争议,当事人可以同意在离婚冷静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哪一方,以及在离婚冷静期间如何处理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协议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一旦双方收到离婚证书,离婚协议的内容开始生效,除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撤销。
原标题“婆婆在离婚冷静期间去世,媳妇能继承其遗产吗?》
在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王丹丹,是中国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原标题:“婆婆在离婚冷静期间去世,媳妇能继承其遗产吗?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