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浏阳:由于“多结一次婚”,导致“离婚困难”十多年,检察院介入
夫妻关系不和谐,但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发现,民政部门无法撤销,法院无权受理,离婚请求陷入“死胡同”。
2004年12月25日,浏阳市某镇村民于先生与邻村唐女士商量领取结婚证。因为唐女士怀孕了,不方便出门,于先生一个人去当地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代唐女士在结婚登记审查处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在申请结婚登记的声明上签字。由于唐女士本人不在场,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法定条件,镇政府没有向他们颁发结婚证,但登记的相关信息仍保存在婚姻登记档案中。
2005年3月15日,唐女士和于先生到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重新填写登记信息。工作人员按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
2013年以来,唐女士和于先生的婚姻亮起了红灯。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于先生吵架后离家出走。家庭责任和负担都落在了唐女士的头上。由于感情不和,他们也分居多年。双方决定同意离婚。然而,在浏阳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他们发现他们有两次婚姻登记。经查询,发现2012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启用后,工作人员在2004年和2005年补充了余先生和唐女士的两份纸质登记信息,导致婚姻重复登记。
民政部门不能依法主动撤销此类重复登记婚姻的权利,也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如何摆脱这段婚姻,让自己恢复婚姻自由?唐女士陷入了困境。
为了提高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浏阳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婚姻登记办公室负责人公开听证。听证员高度肯定了检察院依法向浏阳民政局发出的撤销唐女士和余先生检察建议的做法。
5月17日,浏阳市检察院向浏阳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7月28日,浏阳市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取消了唐女士与余先生的重复婚姻登记。
“本案的成功处理,是我院在大访问大调查中贴近人民的又一次生动实践,找到为人民司法的切入点,推进《关于建立共同推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合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浏阳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