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需要去哪里办理?
离婚证明需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按照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
2.受理申请。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并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
3.冷静期。任何一方在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核发证。如果30天满,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从第31天到第60天。
3.就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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