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离婚办理流程(法院离婚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1.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1)双方的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
(2)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书,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2.员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离婚双方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告知进入三十日冷静期。
6.冷静期后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需均在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4.法院给的案子排期开庭;
法律快车提醒您,起诉离婚必须本人去,因为具有人身专属性。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调解动员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