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离婚证样本(乌鲁木齐市离婚证办理指南)
乌鲁木齐市离婚证样本是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离婚的有效文件。离婚证书样本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离婚日期、离婚原因等信息。离婚证样本是离婚的重要凭证。如需办理离婚证,必须按照乌鲁木齐市民政局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离婚证书由中国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样式制作,封面为红咖啡色,上面有烫银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内容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印章、离婚当事人的具体信息、婚姻关系的终止等。
乌鲁木齐市离婚证明书是印有离婚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离婚原因、离婚日期等信息的白色证明。乌鲁木齐市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明书,是离婚证明书。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电话:4634439
负责乌鲁木齐、昌吉、哈密、吐鲁番、巴州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30--19:30(法定节假日休息)
涉外、香港、澳门、台湾婚姻登记条件及所需材料: 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办理
婚姻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性条件 :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这名男子已满22岁.女性已满20岁(少数民族居民,男满20岁,女满18岁。;
4、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都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对方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以及三代以内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证明。
办理婚姻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国家公证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3、双方需要提供3张两寸照片。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者可在当天办理
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乌县板房沟县政府2号楼 联系电话:5967800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地址: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3775729、3775739
达坂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大坂城区新街森林派出所旁: 联系电话 5942099
乌拉泊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处 地址:乌拉泊街 联系电话: 5910221
艾维尔沟街道婚姻登记处在达坂城区 地址:乌市达坂城维尔沟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2938518
沙依巴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乌市扬子江路101号沙区政府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 5582895
米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米东区稻香南路1226号地址: 联系电话: 3366830、3359830
水磨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7道湾路232号水磨沟区文化体育中心大楼4楼401室 电话: 4641385
高新区(新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河南东路791号 电话:6657338
天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碱泉二街199号 电话: 888572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30--19:30(法定节假日休息)
条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这名男子已满22岁.女性已满20岁(少数民族居民,男满20岁,女满18岁。;
4、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都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所需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三张两寸合影;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条件:
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必须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自愿离婚,已就子女、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离婚证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其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大陆办理。
所需证件及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
4、2寸单人照片(每人2张)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在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的,应当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三张两英寸照片;当事人在一方永久户口所在地申请补充的,应当提供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档案证明、户口簿、身份证、三张两英寸照片。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说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承办机关、当前婚姻状况、委托理由、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身份证明。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到中国法定结婚年龄,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客户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说明具体事项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