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咋申请离婚(吃我的睡我的,现在没感情想分手,你怎么好意思往回要钱)
“为了爱奔现,没了爱要钱!”重庆,70岁的黄大爷离婚两年后在网上认识了刘阿姨,互有好感的黄大爷从山西来到了重庆与刘阿姨奔现,五个月的同居生活最终让两人分开,可黄大爷却认为刘阿姨在这个过程骗了他38000元,刘阿姨却表示:吃我的喝我的,还睡我,咋好意思?
(案例来源:vista看天下)
在山西的大山里,住着一位70岁的黄大爷。
他是个勤劳朴实的农民,虽然年纪大了,但他的精神却比年轻人还要旺盛。
黄大爷的生活虽然简单,但他却有一颗向往爱情的心。
黄大爷的婚姻生活并不如意,他和前妻育有一子,但多年的争吵和冷漠让他心灰意冷。
离婚后的两年多里,黄大爷一直独自生活,但他从未放弃对爱情的追求。
就在这个时候,重庆的66岁刘阿姨出现在了黄大爷的生命里。
刘阿姨是个退休工人,性格开朗,喜欢旅游和摄影。
她通过网络平台认识了黄大爷,两人聊得十分投机,仿佛一见如故。
为了寻求真爱,黄大爷从山西来到了重庆奔现,两人一见如故,并开始了同居生活。
刚开始,他们的感情十分甜蜜,每天一起做饭、散步、看电视,生活过得有滋有味。
然而,好景不长,同居5个月后,他们却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吵,最终分手了。
黄大爷心里很不舒服,他觉得自己为这段感情付出了很多,现在却落得个一无所有的结局,觉得刘阿姨属于欺骗。
于是,他决定向刘阿姨讨要恋爱期间的转账。
没想到,刘阿姨却说黄大爷是想白吃白喝白住。
听到这个说法,黄大爷有些生气,但他还是耐着性子跟刘阿姨解释。
他说道:“阿姨,我是真心喜欢你,所以才给你转账的。当时我们在一起的时候,你说你家里有点困难,我理解你的处境,所以才会给你转账的。”
听了黄大爷的话,刘阿姨瞪大了眼睛:“5个月,你吃我的饭、住我的房、开我的车,那你的意思是我不应该要你的钱?你这个老农民还真大方啊!”
最终双方协商无果,黄大爷也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同时他还表示,自己要是要不回这个钱,就会一直在重庆待下去。(文中皆为化名)
网友小白兔表示:大爷这是典型的吃干抹净,都同居了这么长时间,大一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咋好意思往回药。
网友大灰狼表示:人老心不老,这都70岁的人了还想着娶媳妇儿,生孩子,这都没有感情基础,怎么好好相处下去?
网友大狮子表示:大爷这是奔着结婚目的去的,现在大一不想结婚,把钱要回来也是正常的,我支持。
1、黄大爷要求刘阿姨返还38000元,首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已经给付。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既然黄大爷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那么作为本案中的原告,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给付了刘阿姨38000元。
这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毕竟口说无凭,是否转账得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而本案中黄大爷认为已经给了38000元,但实际通过证据来看有11000元左右,剩下的27000元并无证据证明,那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2、同居期间相应的转账,黄大爷并不能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黄大爷和刘阿姨因为爱情而同居在一起,期间肯定为了维持感情,有一定的经济往来,同时也会有相应的同居支出。
这部分费用已经使用到了生活当中,而且是黄大爷主动将财物转账给刘阿姨,又符合赠与合同,也就不能要求予以返还。
3、如果黄大爷在同居期间有大额支出,同时是以结婚为目实施,那么这部分转账可以要求刘阿姨退还。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黄大爷这个年纪可能真的是为了爱情而和刘阿姨选择在一起,而相处过程中的财务往来对一定程度上带有一些义务。
比如黄大爷将相应的财物转给刘阿姨,为的就是可以和刘阿姨结婚,如果刘阿姨并没有履行这个义务,那么这个赠与合同都属于可撤销合同,相应的转账应当予以返还。
两个人在一起,感情基础尤为重要。
这期间难免发生一些金钱往来,这也是增加感情的一种方式方法。
但如果真心在一起,一方面不能太斤斤计较,另一方面的确,也需要考虑相应的事实。
所以还是建议在一些大额支出上有了确定性再实施,但平时的是示爱转账还是要考虑实际,毕竟这很难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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