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样本(签了离婚协议书,领取了离婚证,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还能反悔么?)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某某,女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李某。
2019年10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因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也已无和好可能,自愿离婚,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制定离婚协议如下: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及债务分配: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欠女方8.3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前还清。……”,双方分别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捺印。
现原告以离婚协议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2019年10月16日在民政部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且经婚姻登记部门确认,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主张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离婚协议包含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各项约定,包含有情感因素,系夫妻双方综合共同生活期间的劳动、付出、家庭关系等各种因素达成的整体性安排,故对原告主张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辩称离婚协议书系被告迫使原告签订,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是,双方2019年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019年离婚协议为什么会有第三条的约定,双方陈述不一。从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双方陈述等判断,双方系基于多个因素,自愿订立该离婚协议,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