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补办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证明是中国唯一证明男女婚姻关系终止的证明,应妥善保管。如果丢了,不用担心,可以补办。接下来由离婚证补办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补发离婚证的条件是什么?
1、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仍然维持这种情况;
3、当事人应当提交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口管理部门补发证件;
4、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婚姻登记证申请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说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承办机关、当前婚姻状况、委托理由、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应同时提交身份证明;
5、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的夫妻关系记录,单位、村(居)委会或近亲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可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以下五个条件: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是已登记结婚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他们非法同居,事实上,婚姻当事人无条件提出离婚登记。因此,所有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双方申请离婚的,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双方申请离婚的,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8岁以上、精神状态正常、能够充分识别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婚姻问题。
3、离婚申请是双方申请离婚的真实含义的表达,并承担法律后果。离婚登记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行为是排除外界的一切障碍和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说明原因。
4、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或者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承诺。
5、双方必须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行为。它涉及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这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为了真正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不得邀请他人代表或更换。
以上内容是法网小编带给您的离婚证补发条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不知道或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离婚证补发网的客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