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样本(女子拒绝已婚男子追求,男子造假离婚证得手,女子得知被骗报警)

山东临沂,一女子得知追求她的男子,已经结婚之后,明确表态不当第三者,并将其拒之门外。谁曾想到,过了一段时间,男子突然出现在女子面前,他拿出一本离婚证,向女子表白,说要和她在一起!

(案例来源:山东罗庄区人民法院)

离婚证样本(女子拒绝已婚男子追求,男子造假离婚证得手,女子得知被骗报警)

据了解,男子孙某面容清秀而深刻,身材高大而修长,无论是穿着简单的休闲装,还是正式的西装,看上去都很帅气。

然而,他和妻子结婚后不久,便瞒着妻子,在外面拈花惹草!

而周女士被孙某的外形和甜言蜜语所迷惑,她以为孙某是单身状态,很高兴的接受孙某的追求。

但纸包不住火,两人接触了一段时间,周女士偶然发现,孙某并非单身,他已经结婚了!

得知事情的真相后,周女士坚决要和孙某断绝关系,并明确表态,她不会做第三者,也不会干破坏他人家庭的事情。

孙某曾想劝劝周女士,可不管他好说歹说,周女士都不给他好脸色看,并让孙某死了这条心!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周女士年轻漂亮,孙某遭到拒绝后,仍旧对其念念不忘。

孙某也看出了,周女士不是不喜欢他,只是因为他结婚了,所以才不和他在一起。

要如何破解已婚这个难题呢?孙某或许想过离婚,但很快就把这个方案否决了。

他觉得,根本不用真离婚,只要有一本离婚证,他就能重新获得周女士的芳心。

随后,孙某找到一个办假证的人,通过他伪造了一份离婚证,然后拿着假离婚证,找到周女士,说他已经离婚了,要和周女士永远地在一起。

周女士当时没有想到这离婚证是假的,非常高兴地以为孙某为了她,真的离了婚,并误以为孙某对她是真心的。

周女士觉得,孙某既然奔着和她结婚而来,她也不能辜负了孙某,两人在一起不久之后,周女士向孙某提出了结婚的事情,不料,孙某一直回避,不正面回答。

刚开始,周女士以为孙某还没有从上一段婚姻中走出来,但两次、三次之后,周女士开始怀疑孙某只是玩玩,并没有真想和她在一起。

再然后,周女士发现了孙某根本没有离婚,对方拿给她看的离婚证是假证一事,周女士气愤不过,和孙某大闹一场后,到派出所报警!并要求派出所对孙某进行严惩!

1、孙某的行为不仅不道德,还违法了。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本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妻子应该忠实于丈夫,丈夫也应该忠实于妻子,且这种忠实,包括身体的忠实和精神的忠诚。

孙某出 轨周女士的行为,违反忠实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孙某妻子要和孙某离婚,可以要求存在过错的孙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孙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构成犯罪吗?

出 轨行为,一般由道德评价,但孙某的事情则不同,他的行为已经进到了刑法的射程范围之内。

有人提出,孙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应该按照重婚罪处罚,是这样吗?

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况。

刑法条文可能不是很好理解,我们可以看看司法解释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刑法上的重婚包含两种情况:

第一、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第二、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孙某没有和周女士登记结婚,其行为不符合第一种情况。

其次,他和周女士在一起的时候,一直是“男女朋友”关系,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以也不符合第二种情况。

所以孙某不构成重婚罪,孙某构成的罪名,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刑法》280条规定,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最终,法院经审理,以孙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了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发布于 2024-02-07 13: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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