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p图(仅凭离婚协议能否单方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近日收到这样的咨询:当事人2年前与其前夫离异,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房产登记在前夫名下,房屋当时有房贷,无法过户,近期还完房贷,去房管局办理完解押后咨询过户,被告知其前夫共同过来才能过户,当事人和其前夫联系但不配合,咨询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这条规定中可以一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并无离婚协议这一项,所以需要对方配合或者出具公证书授权委托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若对方不配合或者已经死亡,本案案由应当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更为合理。
诉讼的流程需要提供的资料及后续流程
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需要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涉案房产的房产证及在房管局打印的查档证明,该纠纷为房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提起诉讼后需要通过详实的证据证明房产的产权。 如法院进行调解,一定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明确对方配合过户时间,如若在调解书约定时间内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可以拿着调解书前往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或者拿着调解书前往当地房管局办理过户(由于各地过户登记手续有差别,有些地方需要法院执行局出具协助执行函及执行裁定才能过户)。
如果是法院判决,可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直接拿着判决书去房管局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