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离婚证图片(离婚案例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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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年逾半百的这对夫妻,系1976年1月共同生活,1977年2月生育一子,同年1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曾有争执,但尚能互相谦让,夫妻感情尚可。而夫妻双方关系渐入恶化,始于丈夫薛某承包经营娱乐场所后,竟然发展到动辄相打。去年9月21日,薛某离家出走,与妻子分居至今。

去年10月11日,丈夫薛某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之后,夫妻双方并无改善,维持分居状态。

今年4月,丈夫薛某仍以原告身份再次起诉离婚,他以为第一次离婚不成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再次以感情破烈要求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真实离婚证图片(离婚案例最新5篇)

“婚姻是一座围城,城里的人想出去,城外的人想进来。”钱钟书的作品《围城》对婚姻关系做的这番经典的解读,让不少身处其中的人感同身受。也正如其描述的一般,当下的中国式婚姻正在经历一场“围城战役”。

24岁的马丽,有过一段不愉快的婚姻。高中毕业后,父母不希望她以后嫁得太远,便在马丽19岁安排了她与第一任丈夫李凯的相亲。经过一个多月的接触,两人于2012年5月闪婚,幸福甜蜜的新婚生活很快迎来了爱情结晶。但好景不长,婚后因为李凯母亲对夫妻二人生活的过多干预,夫妻二人频繁争执,家庭矛盾不断升级,丈夫的家暴行为,最终让马丽决定于2013年8月向法院提出离婚。

这段失败的婚姻最终让马丽认识到,一段美满的婚姻需要建立在双方的深入了解,而冲动闪婚恰恰过滤了彼此加深认识的机会,最终导致婚后夫妻双方因为生活习惯、性格原因出现的婚后不适。马丽接受《小康》记者采访时说,她与前任丈夫的婚姻更多方面是来自双方家庭父母的压力,而她自己当时因为年纪小对婚姻并没有概念,便草率顺从父母的意愿。“两个互相感觉不合适的人走到一起,离婚是最好的选择。我并不赞成那些有了宝宝但婚后生活并不幸福的已婚妈妈忍气吞声。”如今看开一切的马丽带着3岁的儿子生活,2015年,马丽与同样离异的小郭再婚。

“80后、90后闪婚闪离的频率要比60后、70后突出,这也是新生代年轻夫妇比较突出的特点。”资深情感专家凌子接受《小康》记者采访时指出,倾向于“闪婚”的90后夫妻中,离婚的理由,大多是指责对方无责任心不顾家,爱玩手机爱泡吧;其次,因生活琐事夫妻双方父母的介入,使得不善处理家庭矛盾的90后夫妇常常各自为营,互不退让。“90后整个成长过程都处于家庭中心,自我意识比较强,不容易退让和改变;另一方面,独生子女居多的90后,父母对他们的关注度非常高。子女进入婚姻后,父母担心并没有减少,有时就会过多地侵入和扰乱子女的婚姻生活。”

除此之外,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专家卢明生认为,2011年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近年来离婚数量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个司法解释出来后,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更加容易了。”加之2003年起国务院颁布新《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离婚手续,想离婚无需等待一个月的审查,也不用介绍信,只要材料齐全,半小时内夫妻双方就可“分道扬镳”。

事实上,对于追求新鲜敢于冒险的90后来说,他们的交友方式早已打破传统意义上面对面的交流,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带来的方便与快捷,让他们灵活的在互联网时代展现各自的个性。2014年,国内手机网民冲破5.57亿,利用移动设备上网成为我国网民首选上网方式,90后成为手机网民中的一群不可撼动的忠实粉丝,手机社交软件也成为90后群体钟爱的交友工具。

根据百合网联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共同的《2013年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各类社交软件中,男女使用移动APP找对象的比例正在上升。

凌子指出,网络社交软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人们交际范围,但事实上也为婚姻埋下隐患。“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使越来越多的夫妻有条件向往、追求两情相悦的高质量婚姻,从而动摇了单纯满足生理及传宗接代需要的低质量婚姻。”她认为,社交软件为不美满的婚姻提供了情感转移的途径,也造成出轨、婚外情发生的概率变大。

调查过程中,《小康》记者梳理发现,由于婚龄较短,很多90后还被定义为“三无”当事人,即:无子女、无较多财产、无债权债务问题,且案件争议不大。经办大量离婚案件的离婚律师杨红琼在接受《小康》记者采访时表示,90后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往往十分坚决,缺乏回旋余地,这一鲜明特点最终导致“闪离”的概率不断走高。

为了缓解离婚率攀升问题,全国很多城市的民政部门尝试通过开设“新婚课堂”“预约离婚”等措施,以缓解婚恋关系的紧张。民政部门也要求在各个婚姻登记部门都要设置婚姻咨询辅导室,安排婚姻家庭辅导员,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无偿提供专业的情感、心理、离婚辅导服务,以减少非理性离婚现象的发生。

一些城市探索的“预约离婚”成效显著。浙江慈溪市自2012年4月实行预约离婚以来,四成预约夫妻最终“爽约”。之后,该项措施也分别在安阳、太原、广州等城市相继推出。但此做法也受到一定质疑,某知名门户网站曾“预约离婚:用7天保护婚姻”的话题,邀请网友参与调查。其中,519名网友中,有304人赞同预约离婚的做法,认为此举让冲动的人有充分的时间收拾残局,是对婚姻的一种保护。其余215人则认为:一旦作出离婚决定,就难以挽回。

原告:林晓荣,女,41岁,汉族,农民,住永定县坎市镇坎市街委会日新三组。

被告:福建省永定县坎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简小波,镇长。

第三人:卢洪煦,男,41岁,汉族,农民,住永定县坎市镇坎市街委会日新三组,系本案原告林晓荣之夫。

原告林晓荣与第三人卢洪煦于1979年8月登记结婚,领取了坎市镇结字第121号结婚证。1994年8月7日,原告林晓荣和第三人卢洪煦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坎市街委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结婚证向坎市镇人民政府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在《离婚登记申请书》上填写了部分内容(离婚原因、子女安排、财产处理、其他协议以及有关单位调解意见等栏内未填写),并在双方申请人签字及领证人签字栏里写上了卢洪煦林晓荣的姓名,卢、林二人分别在上述两栏内各自的姓名下按上了指印。由于当时原告和第三人双方都未带照片,无法领取必须贴有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的离婚证。当天下午,第三人卢洪煦独自带上自己及原告中学时的照片到镇政府办公室,由婚姻登记员贴上二人的照片并加盖坎市婚姻登记专用钢印后,将卢、林二人的永坎字第03号离婚证两本发给卢洪煦。事后,卢洪煦即到永定坎市水泥厂工作,没有将林晓荣的离婚证交给其本人。第三天,原告林晓荣向坎市镇人民政府提出反悔。数日后,第三人卢洪煦在婚姻登记员的要求下,将应由林晓荣持有的离婚证交回坎市镇政府,但林晓荣表示不领取离婚证,并向永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994年11月21日永定县人民政府书面复函林晓荣其申请不属复议范畴。同月25日,林晓荣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坎市镇人民政府于1994年8月7日发出的永坎第03号离婚证。12月2日,永定县人民法院对林晓荣的起诉书面裁定不予受理。林晓荣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月27日裁定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永定县法院受理后,将卢洪煦列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坎市镇民政办违反法定程序,在原告不在场的情况下由第三人卢洪煦单独交照片发给离婚证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将该离婚证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坎市镇民政办是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办理卢洪煦、林晓荣二人的离婚申请的,申请人双方亲自到镇政府申请离婚,提供的证件、证明齐全。被告依法办理登记并发给离婚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坎市镇民政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称,与原告林晓荣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愿协商离婚,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也亲自到镇民政办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书的内容完全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维持坎市镇民政办办理的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坎市镇人民政府在办理原告林晓荣与第三人卢洪煦的离婚登记手续时,在当事人没有带照片无法领取必须贴有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方为有效的离婚证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先在《离婚登记申请书》“领证人签字或盖章、按指印”栏里按上指印,违反了离婚登记程序。原告没有领取离婚证而提出反悔,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3月9日作出判决:

撤销永定县坎市镇人民政府1994年8月7日颁发的(1994)永坎字第03号离婚证。

一审判决后,被告坎市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卢洪煦不服,向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坎市镇人民政府诉称:其办理卢、林二人离婚登记的行为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原结婚证已注销,应视为林晓荣已领到离婚证。一审判决否定客观事实,滥用法律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第三人卢洪煦诉称:双方均在调解协议书和离婚登记申请书上按有指印,林晓荣口头委托其领取离婚证并实际履行了调解协议,原审法院否认这些客观事实,作出撤销离婚证的判决,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坎市镇人民政府办理的离婚登记。

被上诉人林晓荣答辩称:她并没有委托卢洪煦代领离婚证,镇政府办理离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林晓荣在没有领到离婚证夫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反悔离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坎市镇人民政府受理卢洪煦、林晓荣的离婚登记申请合法,但没有作出和送达对申请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即予以登记和在未依法制作送达离婚证的情况下要求卢洪煦,林晓荣在领证人签字栏中按指印,并收回注销坎革结字第121号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因林晓荣、卢洪煦均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坎市镇人民政府应对该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判决得当,上诉人所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4月19日作出判决: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撤销坎市镇人民政府对卢洪煦、林晓荣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和注销坎革结字第121号结婚证的行为。

(三)由坎市镇人民政府对林晓荣、卢洪煦的离婚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争议主要涉及如下法律适用问题:

(一)关于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本案是否属于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之规定,林晓荣之起诉,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且县人民政府法制科也答复其不属行政复议范围。因此,林晓荣之起诉亦不属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同时,有的还认为即使离婚一方当事人就离婚协议反悔,对行政机关离婚登记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应作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权利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作具体列举中,第四项关于行政许可行为,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或者组织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同样予特定的公民或者组织某种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的行为,其中即包括颁发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的行为。因此,本案离婚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违法进行离婚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收案范围。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提起的诉讼的规定,裁定立案受理是正确的。

2007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067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3715件,占民事案件的34.8%,与2006年相比(审结民事案件10639件,婚姻家庭案件3128件,占民事案件的29.4%)收结案数量及比重均有所上升。其中一审调解结案1173件,撤诉341件,调撤率达47.76%,二审调解结案35件,撤诉9件,调撤率达39.68%,平均调撤率为37.92%。

反映我市离婚案件的两个特点:

1、离婚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

2、各类民商事案件中,离婚案件调撤率最高。

二、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原因:

1、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结婚时间一般不长。

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没有婚姻基础,视婚姻为游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1115件,比06年的982件有明显上升趋势,占07年审理离婚案件的30%,此类婚姻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恋爱了解时间。其中结婚不到一年的45件,占4%;结婚1—3年的167件,占15%;结婚3—5年的346件,占31%;结婚5—10年的279件,占25%。

2、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市法院所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占74%,较之06年有8%的上升。我省是全国劳务输出大省,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在全省又占前列,劳务输出已成为我市的一大支柱产业。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由于双方长期分居,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3、女方男方离婚案件增多。

2006年受理的3128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1845件,占58.9%;2007年受理的3715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2266件,占60.9%,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

4、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比例大。

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近年来,因网络交往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

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致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调解离婚率偏高,有的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经调解离婚的高达97%。这是由于夫妻双方通过猜疑、吵打、冷战,对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认为婚姻已走到尽头,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径选择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三、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凸现的问题

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特别是在乡村,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证明力不高,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不易处理,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3、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或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确困难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4、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5、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四、离婚案件审理的发展趋势:

1、离婚人群低龄化将成为主要趋势。80后一代正处于初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大幅度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当偏弱,大量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也透视着这一代人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离婚案件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在今后离婚案件中的比例将呈上升趋势。

2、子女抚养新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问题不再单纯是抚养费、探视权问题,还扩展到子女生病、读大学等大额支出如何承担。因婚外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赔偿、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也日渐成为新名词,目前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在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急需《婚姻法》制定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工作提供依据。

3、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日趋发展为房地产、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公司股权等大额款项,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也更复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认定难度增大,应更加慎重。

4、“问题儿童”将增多,成为社会问题。离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现更多离异家庭;离婚人群低龄化,使得更多年龄幼小的孩子成为单亲儿童;抚养方对子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亲情缺失,成为问题儿童的比例必然增大。另外,抚养方损害子女利益的新情况也增多,例如将离婚时双方赠与子女的房产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甚至变卖、将赠与子女的收藏品隐匿或变卖,这类情况在今后的审理中也将成为重点。

5、导致离婚的因素将不断增多。而且随着通信手段的进步,交往渠道的扩展,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导致离婚的因素增多,今后将出现大量新的情况。

五、对离婚案件审判中问题解决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2、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组织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与全市县区各广播媒体联合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使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确实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3、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对农村的劳务输出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关心民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解决其在农村的子女入托入学问题,解决农村无子女户和两女户的生活和供养问题;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监督检查用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严格作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要关爱农民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尽量解决农民工两地分居的问题,可为民工提供夫妻宿舍、周末夫妻房,逐步为改善民工的居住条件和增加民工夫妻团聚的机会创造条件。

4、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6、实行向妇女适度倾斜的原则。妇女相对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离婚时在财产处理方面,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同时要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形贡献,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诉讼人的农村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的同时,可以主动与法律援助部门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平等保护她们的诉讼权利。

7、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学校建立联系卡,时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我们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每一个家庭都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不稳定势必带来社会的不稳定,现今,离婚已不再是纯粹的个人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家庭的不稳定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为了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笔者就辖区内近6年的离婚案件进行浅显分析,并提出拙见。

一、从近六年数字上分析原因及特点

六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128件,离婚案件占464件,比例为52.3%。2002年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206件,其中离婚案件68件,占受案总数的33%,2003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95件,其中离婚案件69件,占受案总数的35.3%,2004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85件,其中离婚案件70件,占受案总数的37.8%,200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74件,其中离婚案件74件,占受案总数的42.5%,2006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62件,其中离婚案件80件,占受案总数的49.3%,200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206件,其中离婚案件102件,占受案总数的49.5%。2003年比2002年上升了2.3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2年上升了16.5个百分点,仅仅6年时间,离婚案件逐年递增。

当前农村婚姻纠纷案件上升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结婚时间短,离婚率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92件,占8.1%;结婚1—3年的489件,占43.3%;结婚3—5年的294件,占26%;结婚5—10年的161件,占14.2%;结婚10—20年的63件,占5.5%;结婚20年以上的29件,占2.5%。

(二)年龄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52.3%,30—40岁的离婚的占30.5%,40—50岁离婚的占11.7%,50岁以上离婚的占5.5%。

1128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讼的为926件,占82.1%;男方为202件,占17.9%。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大都是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为:性格不合、丈夫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四)判决不准予离婚或调解和好的较少,通过公告诉讼离婚的较多,缺席判决案件的比例大。

在审结离婚案件中,和好撤诉、判决不离的案件约占26%,案件为判决离婚约占12%、调解离婚约占62%。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讼的离婚案件增多,故通过公告送达的比例增大,使缺席判决案件占到了公告送达案件的65-70%。

目前,大部分较贫穷的乡村青年男女出现的进城务工淘金热,导致农村部分已婚青年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部分人因生活条件及环境的巨大改善,致使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据统计,约占35%的当事人在离婚前就与第三者关系亲密,其中一部分还属非法同居。

二、当前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当前农村婚姻案件上升,有经济、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新审视婚姻观念,不再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观念。

在我国,从禁锢思想到现在的全方位开放,自由、平等的观念悄悄占据了人们的思想,年轻人开始重新审视恋爱、婚姻、家庭等观念,开始对自已不幸福的婚姻进行抗争,便不再屈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曾受其禁锢思想束缚的大部分年轻人,对自已的配偶缺乏认识,双方没有起码的了解,更无感情可言如今观念的更新,离婚率增高也就自然而然了。

当前农村有相当数量的家庭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夫或妻一方长年在外打工,一方留守持家务,夫妻长期分居相聚时间少,交流沟通少感情生疏。同时受外界生活环境影响或是难忍孤独寂默,无论是留守者或外出者很容易受外界感情的入侵,一旦被外来感情侵入,时间长了思想和感情就会发生变化,直至夫妻分手。

3、对婚姻缺乏认识,感情基础差,婚后常为琐事发生纠纷。

在现在的农村,大部分的婚姻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形成的,自由恋爱所占比例极少,甚至有的当事人在见面几天后就匆匆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又无法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所以在婚姻生活过程中,由于缺乏了解,就容易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婚姻基础不牢而离婚。目前随着城市化建设和第三产业的发展,不少农村年轻人到城市谋职发展,大量女青年从农村到城市参入饮食服务、旅游、轻工等行业,出现农村大龄男青年多找对象难的局面,有的家长愿多花钱给儿子娶媳妇,甚至沿袭换亲转亲或买卖婚姻的陋习。也有的家长见子女大了,求嫁心切,只要有人介绍不管子女是否同意,双方家长做主成婚。有的双方虽经人介绍,但由于农村各种原因所致,二人平时见面少恋爱时间短,彼此之间了解少婚姻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很容易因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导致离婚。

三、针对农村离婚率上升谈对策

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已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针对这种现象,笔者浅谈对策如下:

1、加强普法教育,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在现阶段,应大力加强对农村的法制宣传活动,坚决抵制陋习,新时期的年青人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结婚以感情为主,不要把结婚搞成交易。办婚礼要量力而行,不互相攀比,移风易俗,婚礼简办。首先,我们要认识到索要财礼是一种封建社会留下的残渣余孽,是一种腐朽陈旧的东西,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禁止。索要财礼是一种违法行为。索要彩礼不回给子女带来终生幸福,只会助长子女坐享其成,不劳而获的懒惰思想,从而不利于子女的成长,难以获得终生幸福。另外,索要彩礼会让人感到婚姻是一次交易,媳妇是花钱买的。那么,买主自然应当有一定的权利,媳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便可想而知了。家庭的矛盾的产生便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其次我们应当逐步认识到大办婚礼是一种浪费,一时的荣光带不来终身的幸福,我们要树立这样一种观念:铺张浪费是陈旧腐朽的旧观念,是可耻的,婚事简办是我们当我们政府提倡的新风尚,是光荣的。

发布于 2023-12-04 14: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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