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办理离婚证地点申请
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院甲208号(珠江帝景东北角底商)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办公时间:00-17:00 周六预约时间09:00-11:00,14: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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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离婚登记按初审登记—受理—审查—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夫妻双方在内地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结婚证;
2、有效的合规身份证件,如户口簿、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
工作人员将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工作人员将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离婚申请初审正确后,当事人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通知书》。
自婚姻登记处收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持身份证明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如果找不到收据,可以书面说明),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文件。婚姻登记机关核实资料后,出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资料后,出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的,视为当事人不愿离婚,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如果冷静期结束后的最后一天是假期,则假期结束后的第一天是假期结束后的日期),双方应持有离婚协议、结婚证、双方2张2英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护照、通行证、身份证等相关文件和材料,一起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证。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执行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不予处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的,应当出具。婚姻登记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执行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不予处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办理离婚登记通知书》的,应当出具。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工作与规范》的规定,给予有关登记,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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